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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全了全国29个省地方高温补贴一览及依据

时间: 2023-12-28 17:20:47 作者: 竞技宝测速首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 豫人社规 〔2022〕8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自2022年6月1日起,将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17号)

  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从2018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根据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四、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薪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企业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

  一、防暑降温费:(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二、高温津贴:(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企业”)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自2022年6月1日起,将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发,2014.5.30)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关于企业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

  第十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事业单位高温津贴列入福利费支出。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45号)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63号)

  (一)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

  (二)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一)高温津贴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企业),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之后(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低温津贴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之后(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 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 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政字【2005】20号)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上班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企业不能采取比较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

  夏季高温津贴是企业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的额外劳动报酬补偿。由于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0〕99号)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合乎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发放范围在33℃以上含33℃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之后含6小时和在-25℃以下含-25℃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之后含4小时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6-12元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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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